浙教院组〔2009〕02号
关于浙江教育学院2009年
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换届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校党委研究决定,于2009年2月 23日至3月13日进行全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党总支、党支部建设,为实现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建设特色鲜明的普通本科高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换届范围
全校所有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
三、换届工作安排
(一)2月23日,召开换届工作会议。
(二)2月24日至3月6日,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阶段。
1、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传达学校换届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工作总结和换届工作;
2、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就新一届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于2月27日将酝酿产生的候选人名单(按1∶1.2差额)报党委审批,经同意后进行选举;
4、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报告上届工作,选举新一届委员;
5、新一届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6、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和分工情况及上届工作总结于3月10日前书面报校党委审批。
(三)3月9日至13日,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阶段。
1、各总支部委员会召开所属党支部书记参加的总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
2、各党支部委员会就新一届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3、各党支部委员会将酝酿产生的候选人名单(按1∶1.2差额)报总支部委员会审批,经同意后进行选举;
4、各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上届工作,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5、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书记;
6、各党支部委员会将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书面报党总支审批,并由总支部委员会将审批后的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有关规定
1、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视具体情况,可一人一职,可一人兼几职。
党员七人以上的直属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设书记一人、组织(纪检)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党员不足七人的直属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人。
2、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设书记一人、组织(纪检)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系、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党员教师担任。机关部门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级领导干部兼任。
3、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
五、有关要求
1、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次换届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要通过换届工作,认真回顾本届委员会换届以来的工作,全面总结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经验,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党建的思路和举措。
2、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尽事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浙江教育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