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加入收藏 

浙江教育学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新闻办公室 时间:2009-09-27 点击数:

浙江教育学院有关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干部,是指本院各分院、部门、公司等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称被审计者)。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院党委批准后由组织部提出,交学院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三条 学院审计处实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与审计有关的其它资料和资产;

(二)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财务收支活动及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效益如何;

2、经费管理是否规范,公开程度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事业经费收入的筹集与管理;

4、国有资产的管理;

5、奖金分配制度是否健全;

6、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7、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组织部根据党委决定向审计处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委托书,由审计处结合实际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付诸实施。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出的,也可向审计处提议按程序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注明审计日期、范围、具体审计事项及审计方式,并抄送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应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并在审计期间积极予以配合。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项目的清理,提供被审计者任期内的会计凭证、帐簿及财务报告,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重大经济合同,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办法;被审计者写出述职报告。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写出审计报告,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报送前要征求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被审计者本人的意见。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和其本人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

第十条 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中,要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提出表彰或处理意见,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审计处认为有必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聘请并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本院处级以下干部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浙ICP备05029257号 版权所有:浙江外国语学院  党委组织部、统战部   地址:中国·杭州·留和路299号【310023】 电话:86-0571-88213052